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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代理某局土地管理行政复议案再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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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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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小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再审申请人对“过程性行为”认定的质疑,王律师敏锐抓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方案生效要件的核心规定,精准界定该方案在未经县政府批准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律属性。在答辩策略上,王律师不仅从实体法角度论证了该行为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还从程序法角度严密梳理了复议机关受理、审查、送达的合法流程,形成无懈可击的答辩逻辑。其出色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再审法院,最终促成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有力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XX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在某省某市某县某街道某村某号的自留地被依法征收。在核实征收合法性过程中,俞X向原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收到了该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俞X认为该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原某市国土资源局(其职责后由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经审查后,作出某行复〔XXXX〕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该方案系征地行为中的过程性行为等理由,驳回了俞X的复议申请。俞X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俞X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俞X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小光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俞X在申请再审时主张,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方案并非过程性行为,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此外,该方案中并未注明诉权,相关期限应当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俞X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错误适用了法律。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答辩中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生效实施。在批准之前,国土部门拟定的方案只是征地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早已作出批复同意该方案,故俞X申请撤销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同时,被诉复议决定受理、审查、送达等程序均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直接影响俞X的合法权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该方案系征地行为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评判正确。俞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最终,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俞X的再审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功维持了一审、二审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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