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小光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成功减损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王小光律师 在线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小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利息诉求,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梳理合同履行细节与结算流程,向法庭充分阐明被告内部结算流程的客观情况。在庭审中,王律师重点针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进行抗辩,成功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关于利息上浮50%的不合理诉求,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LPR,并合理界定利息起算时间,有效降低了被告的赔偿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减损效果。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3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业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广场(商业区块)安装防火卷帘门,合同暂估总价款为394万余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及结算方式,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于2021年12月30日竣工,双方完成验收及场地移交。2022年6月,原告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申请金额为445万余元。因被告内部结算流程未完成,双方仅确认二审过程中工程款总价为419万余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6万余元,尚欠13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某公司委托王小光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在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支付95%工程款是否成立;二、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被告辩称,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流程未走完,原告请求支付95%工程款不能成立;且原告尚未开具对应发票,被告有权顺延支付;被告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则主张已按约履行义务并完成结算资料移交,被告未按约完成结算审核,相关单位已确认无违约及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在对工程款无异议的情形下,仅以结算未经总公司最后认定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不正当,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对原告要求按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诉求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3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2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小光律师
王小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小光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王小光律师
13302201****3777 执业认证
  •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行政类
  • 宁波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浙江省律协政府法律顾问委委员、浙...
  • 182 5876 5601
  • 75407710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