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30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业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某广场(商业区块)安装防火卷帘门,合同暂估总价款为394万余元。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及结算方式,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于2021年12月30日竣工,双方完成验收及场地移交。2022年6月,原告递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申请金额为445万余元。因被告内部结算流程未完成,双方仅确认二审过程中工程款总价为419万余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6万余元,尚欠13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3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某公司委托王小光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在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支付95%工程款是否成立;二、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被告辩称,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结算流程未走完,原告请求支付95%工程款不能成立;且原告尚未开具对应发票,被告有权顺延支付;被告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则主张已按约履行义务并完成结算资料移交,被告未按约完成结算审核,相关单位已确认无违约及质量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在对工程款无异议的情形下,仅以结算未经总公司最后认定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不正当,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双方未作约定,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对原告要求按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诉求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132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2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