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X因诉被申请人某局土地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李X在申请再审称:首先,原审法院在询问中未提及涉案宅基地是否有“使用权”这一关键核心问题,未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查和询问。其次,被申请人引用法律错误。相关实施办法规定已建建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需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申请人修缮的房屋是灭失部分,与该规定无联系。最后,根据《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上建筑物灭失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权利人有权重新建造房屋,故修建、修复房屋是合法行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某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第一,告知书第二项内容系信访答复性质告知,不具有可诉性。第二,答辩人关于建房需经合法审批的答复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关实施办法对重建扩建需经审批有明确规定。原审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李X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某局作出的《告知书》第二项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该行政行为是否对李X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李X主张其修缮灭失房屋属于合法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某局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且未查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事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某局则抗辩称,涉案告知书内容仅为信访答复性质的一般咨询,并未对李X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查。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诉讼对象为某局针对再审申请人李X提出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鉴定申请》所作出的《告知书》的第二项内容。该项内容是针对李X所列的第二个问题作出的答复。该答复不针对特定人,属于一般的咨询答复,没有为再审申请人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再审申请人李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原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李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李X的再审申请。某局成功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以某局胜诉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