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等八人原在某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因“槐树路区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其房屋所在地块被挂牌出让。2019年8月15日,某市政府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中,审核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88公顷及超出红线外地下空间使用权投影面积0.6992公顷。同年9月27日,王X等八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该批准行为,认为某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某市中院一审认为该批准行为未对八人产生实际影响,且八人与涉案土地出让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王X等八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某省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涉案土地出让审批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某市政府是土地出让唯一主体,审批行为直接对外生效;被上诉人某市政府则主张,该批准行为仅为内部阶段性行为,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后续具体实施的土地出让行为,未对上诉人产生实际影响。
第二,王X等八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主张涉案地块仍有居民维权,且出让价格1.7万余元每平方米过低损害国家利益,其有权起诉;被上诉人指出,八人房屋及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且补偿已落实,土地征收与出让系独立行为,八人并非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上诉人指控一审未组织合议、未依法提前送达传票及未组织质证辩论;被上诉人认为一审程序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某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王X等八人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相关部门已作出补偿决定,案涉房屋已被强制腾空、拆除,其房屋权利已依法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且八人已针对补偿决定进行了救济。因此,八人与案涉国有土地上的后续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程序异议,法院经查实,一审法院依法提前三日发出传票并组织调查,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妥。
综上,某省高院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某市政府的答辩意见获法院支持,本案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