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周X诉称,某置业公司、某不动产公司及某公寓公司系关联公司。三被告在某商业广场项目销售中,虚假宣传涉案某号楼为商铺,制作宣传手册称规划为潮人天街,并承诺打造沉浸式生意场。原告基于错误认知,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某不动产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协议》,与某公寓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支付购房款69万余元及装修款41万余元。交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实为办公用房,无任何商铺迹象,遂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三份合同,退还购房款及装修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某置业公司在王小光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涉案房屋规划及合同均明确约定用途为办公,原告对此知晓且未持异议。宣传行为系某不动产公司作为包销商所为,且宣传资料已明确提示不构成要约。某置业公司未授权某不动产公司提供装修及运营服务,不存在改变规划用途或承诺销售的情形,更不存在欺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某不动产公司与某公寓公司亦答辩称不存在捆绑销售,原告明知房屋用途为办公,宣传仅为招商意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在涉案房屋交易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致使两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涉案三份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不动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应视为某置业公司的行为,其使用“商铺”等字样与客观事实不符,确有不当。但宣传资料末尾均载有“不构成合同邀约”、“业态为规划意向招商”等提示,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亦约定宣传资料仅作参考,不构成要约。此外,原告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明确记载房屋设计用途为办公,原告应明确知晓所购房屋为办公用房。关于统一运营的宣传,合同亦约定承租方有权自主决定房屋用途,原告应认识到实际装修和使用不必然与宣传一致。因此,原告主张因欺诈产生错误认知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周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