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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光律师代理某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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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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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小光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展现了深厚的行政法专业功底。面对上诉人关于投诉权与复议权的诉求,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利害关系”与“受案范围”两个维度构建答辩策略。其敏锐指出上诉人的举报行为实质为信访行为,相关答复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成功引导二审法院聚焦于原告主体资格与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法律审查。王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形象,最终促成二审法院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实现了客户的诉讼目的。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向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土地违法线索,要求该局履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撤销该局作出的处理告知书以及复议机关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张X不服处理结果,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X无证据证明其与举报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涉案告知书仅为程序性事项,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依照(XXXX)某法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驳回张X的起诉。张X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具有投诉权等权利,请求撤销原裁定。被上诉人某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王小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上诉人张X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被诉的举报答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需审查张X是否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相关权利,从而与被诉土地违法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时需界定张X要求国土部门查处举报的行为性质,以及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行为是否对张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X未提交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诉土地违法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张X要求国土部门进行查处的举报行为并非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而是信访行为。行政机关对信访行为作出的答复行为不对张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张X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XXXX)某法行终字第X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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