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因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某土资信公〔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前,李X通过XXXX国土资源举报电话实名举报某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依法公开拆迁信息,要求责令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及评估报告并处理相关责任人。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土资信告〔XXXX〕X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该事项属法定途径解决事项,不予受理。李X随后申请公开该不予受理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某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李X公开了《信访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李X认为被告未明确指出具体条款,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X申请公开“不予受理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被告作出的涉案告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实质是对具体问题的咨询,寻求解答,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出的答复本质上是一种信访答复,对原告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公开的具体法律依据,并非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原告的申请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法律法规问询。被告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只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的法律法规告知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原告的申请及被告的告知行为均非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