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8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户用光伏开发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德阳某县以被告名义开展户用光伏系统业务开发及安装施工。协议约定了并网期限、质保期及违约责任等。原告随后自行寻找客源,完成了5户光伏发电站的安装并经验收通过,总完工功率达23.5万余瓦。2025年7月,双方进行结算,原告主张施工费总额为28.4万余元,扣除被告已付款及材料费后,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7.6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及垫付的注册费四千余元。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双方未就单价调整达成补充协议,应按原合同单价结算,且原告未提供发票不满足付款条件。同时,被告提出反诉,主张原告逾期并网,要求原告支付逾期并网违约金6.9万余元、负激励损失九千余元、整改人工费九千余元等。原告则抗辩称,因原告无劳务资质,案涉合同及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工程结算单价的认定。原告主张因缺乏资质合同无效,应按变更后的1.22元/瓦结算;被告主张合同有效,应按原合同约定的1.16元/瓦结算。第二,逾期并网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如负激励罚款、整改人工费等)的承担问题。原告主张违约金条款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被告未证明实际损失;被告则要求严格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及整改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关于结算单价,因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单价已变更,法院按合同约定的1.16元/瓦计算,认定工程款总额为27.3万余元。扣除被告提供的材料费10.5万余元、垫付初装费1.8万余元及质保金七千余元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4.2万余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反诉部分,法院认定原告逾期并网构成违约,但原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2万元。对于被告主张的负激励罚款及运维罚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质量整改产生的人工费九千余元,因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4.2万余元及利息,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2万元及整改费九千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