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刘X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刘X因公司经营周转及家庭生活需要,不间断向原告李X借款。原告基于信任,陆续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出借款项。然而,被告仅于2015年分两次共偿还1.6万余元后便未再清偿。2015年12月底,双方共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共计45万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2月8日前归还。期满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委托卢建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8日的利息为6万余元),同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被告刘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进行答辩、举证和质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及银行流水作为核心证据。银行流水显示,原告于2014年底至2015年初期间,分多次通过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共计28万余元。针对剩余款项,原告主张系以现金方式交付。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确认了45万元的借款总额,在被告未到庭抗辩且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结合转账凭证及双方对账事实,法院对现金交付事实予以采信,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法院支持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恪守信用偿还借款。综上,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均由被告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