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与左X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2015年2月15日,陈X出具欠条,确认欠左X某纸业公司高岭土运费11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份结算清尾款,如违约按银行利率付违约金。其后,双方对还款金额产生争议。左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X支付剩余运费7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X已还款6万元,判决陈X支付5万元及违约金。陈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卢XX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其已还款8万元,仅欠3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出具欠条后实际还款的具体金额问题。左X主张部分还款为同一笔款项的重复计算,认为落款日期为2016年元月份的收条是事后补写的,确认的是2016年2月4日转账支付的1.5万元,且其在诉状及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矛盾;陈X则主张存在多笔独立还款,包括出具欠条当日现金支付的2.5万元、谢某代付的1.5万元现金、谢某代付的1.5万元转账以及陈X本人转账的1万元等,总计8万元。双方对多笔款项是否重复计算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X在民事诉状及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合理理由。左X关于收条系补写的解释违背常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不利后果。陈X主张的多笔还款或有收条为证,或有转账记录为证,且与左X自认款项不能一一对应,现金还款亦不违背常理。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陈X的上诉主张,认定其已还款8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项,变更判决陈X向左X支付剩余运费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驳回左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