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外所律师代理; 被告一:建设集团公司,委托杨霞律师及实习律师共同代理; 被告二:劳务公司,委托外所律师代理;被告三:张XX;被告四:段XX(公告送达未出庭)。 原告系项目钢筋班组,完成施工后持结算单起诉四被告,主张支付劳务费 298546 元;总包、劳务公司、张XX均抗辩自身无付款责任。
办案经过
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失联转为普通程序。杨霞律师梳理总分包合同、对账凭证、代发工资委托书、类案判例,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论证原告与总包无直接劳务关系、不存在违法分包,结算印章并非总包出具,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付款义务,完整发表抗辩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原告与张XX、段XX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二人出具结算单,欠付劳务费事实清楚;
- 原告明知张、段二人挂靠劳务公司,项目部印章由二人私自加盖,总包、劳务公司非合同相对方;
- 本案不满足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劳务公司担责的法定情形,其余被告无需付款;张XX主张扣减费用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判决内容
判令张XX、段XX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 298546 元;驳回原告对建设集团、劳务公司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名实际施工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