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戎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曾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朋友关系。2023年9月12日,曾X通过微信向戎X提出借款周转。次日,戎X通过微信向曾X转账1万元,备注为借款。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戎X多次通过微信向曾X催要该笔借款,曾X在聊天中多次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实际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戎X委托王亚青律师诉至法院(案号:(2025)某法民初字第18700号),请求判令曾X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曾X辩称其已于2023年9月20日通过微信向戎X转账1万元归还了借款,后续微信回复是因为误以为戎X与其配偶发生矛盾才作出的敷衍回复。戎X则主张,曾X于2023年9月20日转账的1万元系案外人委托曾X转交给戎X的还款,并非曾X本人的还款,并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曾X是否已经实际归还了涉案的1万元借款本金。曾X主张其已于借款后一周内全额还款,但原告戎X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笔转账系案外人还款。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时发现,在2024年6月及7月戎X多次催款时,曾X不仅未否认欠款事实,反而作出了“等我这几天多挣点收入就慢慢还你”、“我身上五百都没得”等明确承认欠款并表达还款意愿的意思表示。曾X虽辩称上述回复系因误会而作出的敷衍之词,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解释明显违背日常生活常理。因此,法院对曾X已还款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曾X尚未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曾X尚未归还借款。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及逾期利率,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5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戎X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曾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