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5月底,刘X、熊X、陈XX与单某(另案处理,系未成年人)成立跑分团伙,约定由刘X联系上线,熊X负责租车及放明哨,陈XX放暗哨,单某对接卡主验卡取现,报酬为取现金额的15%左右。5月31日,该团伙接上线任务至某市,于6月1日与曹XX在某银行某支行见面。曹XX为办理贷款,明知对方“贷款包装员”行为存在多处异常,仍按对方话术谎称取款事由,将转入其银行账户的10万元中的9.5万元成功取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笔资金系被害人曾XX被电信诈骗资金,案发后已全额发还。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曹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精准认定,特别是其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曹XX系为办理贷款而轻信他人配合取现,主观恶性与职业“跑分”人员存在区别,且未实际获利。辩护人需重点论证其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及涉案资金已全额追回等情节,以争取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曹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曹X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意见,判处曹XX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