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8月,吕XX等人设立某公司,针对国内股民实施“杀猪盘”电信诈骗。2019年以来,该团伙转移至某国某市继续作案。被告人刘XX、吴XX担任组长,被告人邓XX担任组员扮演“托”吸引投资。期间,被害人陈XX被诈骗二十余万元。经查,刘XX、吴XX、邓XX在窝点累计时长分别为15个月、6个月、5个月,非法获利分别为6.3万余元、2.9万余元、1.3万余元。此外,三名被告人明知出境目的,仍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偷越国境。2025年3月,刘XX、吴XX被抓获,邓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邓XX、吴XX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1. 法律适用与罪数问题:吴XX辩护人提出应适用2016年司法解释,且出境行为与诈骗行为系牵连犯,应定诈骗罪一罪。法院认为,应适用2021年及2024年相关司法解释,且以虚假事由出境并实施诈骗,应以偷越国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2. 量刑情节与缓刑适用:邓XX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且系初犯、两名幼童唯一抚养人,建议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邓XX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采纳该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据此调整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偷越国境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邓XX系自首,刘XX、吴XX系坦白,三人均认罪认罚。最终判决:刘X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吴X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邓XX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