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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朱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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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欣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一审、二审均败诉的不利局面,王律师精准捕捉到“机动车已交付未过户”这一核心事实,深入剖析《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新规,成功打破前案既判力的束缚。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论证,清晰界定了车辆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离时的责任归属,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雇主责任”的主张。最终促成再审改判,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巨额连带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9月,夏X驾驶某EXXXXX号轿车与汪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汪X受伤,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该车登记在朱X名下,但事发前已实际交付夏X。前案判决夏X与朱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汪X就后续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费再次起诉,要求夏X、朱X连带赔偿3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夏X、朱X连带赔偿14.2万余元。朱X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朱X委托王欣雨律师等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1.朱X应否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2.朱X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审对汪X主张的相关费用按三年计算依据是否充分。

朱X主张:车辆已交付夏X,风险已转移,其非实际使用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前案判决依据部门规章错误;后续费用计算期限不当。汪X辩称:前案已判决朱X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前案延伸;夏X系朱X聘用员工,朱X应承担雇主责任。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夏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朱X承担雇主责任无依据。案涉事故损害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根据规定,机动车已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朱X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按三年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夏X赔偿汪X各项损失14.2万余元;驳回汪X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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