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至2024年期间,王XX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代付、现金及代付投资款等方式向赵X支付款项。双方结束情感关系后,王XX要求赵X偿还欠款,赵X以款项系赠与或合伙投资为由拒绝。王XX遂委托罗珮瑜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X偿还欠款本金31万余元及诉讼费。赵X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款项实为赠与、合伙投资等,且部分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合伙投资;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垫付的投资款、微信转账、代付及现金等合计28.7万余元,虽发生在双方特殊感情期间,但感情结束后王XX主张还款,赵X并未否认借款事实,仅对部分款项性质有异议。结合双方共同经营某小吃店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其中9万元属于合伙投资款,其余19.6万余元属于借款。赵X主张赠与与微信记录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因未约定还款时间且给付行为延续至2024年,未超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6.4万余元(扣除已偿还的3.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元,由赵X负担一千五百元,王XX负担一千四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