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袁X与被告李X于2020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23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袁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长年累月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消磨殆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袁X遂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是双方所生女儿袁X由被告李X带领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三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主持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李X在答辩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针对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提出异议,主张孩子由其带领抚养,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7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前调解阶段,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需确认感情确已破裂;其次,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不支付抚养费,而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700元,需结合原告的收入水平及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合理的抚养费标准;最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归属存在分歧。具体包括原告在婚姻期间转给被告的20万元款项的性质与归属,以及原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13.9万余元按揭房贷的补偿与分割问题。此外,还需明确双方各自名下其他存款、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原则。
【裁判结果】
经过审判员的耐心释法说理与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袁X诉请离婚,被告李X同意,法院予以确认;二、双方所生长女袁X由被告李X带领抚养,原告袁X自2026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700元,直至袁X年满18周岁时止;三、在婚姻期间原告袁X转给被告李X的转款20万元归被告李X所有;婚姻期间原告袁X用共同财产赔还的按揭房贷13.9万余元归原告袁X所有;四、各自名下的存款及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