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何X、肖X、刘X多次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具体事实如下:2021年4月,何X、刘X与肖X共同介绍未成年人刘X某至某市卖淫,三人分别获利一百元、一百元及六百元。同年5月,何X与肖X介绍另一名未成年人刘X某至某市卖淫,何X与肖X分别获利四百元、一千一百元;同月,何X伙同刘X介绍刘X某至某小区进行卖淫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何X、刘X抓获,肖X主动投案。某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各被告人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及刑罚的适当适用。首先,三名被告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应予严惩。其次,关于各被告人的从宽情节:被告人肖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一千七百元,悔罪态度良好。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肖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X、刘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X、肖X、刘X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肖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何X、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人何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肖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刘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没收肖X退缴的一千七百元,追缴何X五百元、刘X一百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