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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某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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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欣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王律师敏锐指出某镇政府仅为征收实施主体而非决定主体,成功论证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精准界定“推平土地”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从受案范围和诉讼时效双重维度构建抗辩逻辑。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质证意见,有效瓦解了原告关于承包经营权及相邻权受损的证据链条,最终促使法院全面采纳答辩意见,成功驳回原告诉请,切实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诉称,两被告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但其承包的19.62亩土地未被征收。被告将四周相邻土地推平,未留下通行道路和灌溉水源,导致其无法耕种,故起诉请求确认两被告推平四周土地未留道路及水源的行为违法。被告某管委会辩称,原告非被征收人,诉请无依据且过诉讼时效。被告某镇政府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无证据证明承包经营权及相邻权受损;推平土地属事实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过诉讼时效;某镇政府仅为征收实施主体,被告主体不适格;征收行为合法。原告提交村委会出具的统计表和照片证明其承包权及土地现状,被告质证认为统计表形式不合规、面积不符,照片无法证明设置了阻碍。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并拍照,各方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即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否适格,以及被诉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法院查明,某镇政府与相关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了村民小组所有土地并进行平整。原告提交的统计表虽载明其有地块,但某镇政府征收的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某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仅在合法征收主体组织下作为实施主体,并非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被告。同时,推平土地属于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相对方并非某管委会,原告无证据证明推平土地由该管委会实施,诉请该管委会无事实依据。相关村民小组土地被某镇政府全部征收后,成员丧失经营权,某镇政府取得处分权,其采取土地平整措施并无不当。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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