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7月,XX管委会与XX生物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XX生物公司在辖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XX健康公司实际履行。XX管委会依约向XX健康公司支付了固定资产投资补贴925万元及研发补贴300万元。后XX健康公司未能达产,税收贡献远未达标,且于2022年8月因公司及部分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并判刑,导致项目停产停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管委会遂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要求两被申请人返还补贴12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5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保全保险费九千余元等。
【争议焦点】
1. 案涉合同是否应当解除?XX健康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 XX生物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3. 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抗辩称,其已履行建厂义务,停产系疫情不可抗力及法定代表人刑事案件影响,且认为取得补贴即代表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合同合法有效。XX健康公司实际履行合同,XX生物公司不再是履行主体,不承担共同责任。XX健康公司未达产且涉嫌违法经营导致停产,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解除。资金占用费因未约定违约金且未证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属合理实现债权成本,予以支持。
裁决:1. 确认案涉合同于2023年11月22日解除;2. XX健康公司返还XX管委会补贴1225万元;3. XX健康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九千余元;4. 驳回其他请求。仲裁费11万余元,由XX健康公司承担9.5万余元,XX管委会承担1.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