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某门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就某区某小区项目防火门采购安装事宜签订《采购专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工期等,合同总价款为175万余元。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至结算金额对应目标成本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2年,缺陷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某门业公司依约履行了防火门的制作及安装义务。标的项目完工后经验收通过并移交。2022年9月,小区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双方核算,某门业公司共完成木质及钢质防火门工程量4700余平方米,某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68万余元,其中质保金为5万余元。然而,某建设公司未能按约足额支付款项,至今仍欠付工程尾款39.6万余元,且5万余元质保金亦未归还。某门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欠款39.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返还质保金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工程尾款及质保金的金额认定。某门业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是否准确,某建设公司对已付款项和未付款项的核算是否存在异议。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承担。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建设公司是否具备免责事由。最后,关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案件事实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双方能否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工程款的分期支付方案、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达成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协议,以彻底化解矛盾。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某门业公司工程尾款的50%计21.9万余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计21.9万余元;二、若某建设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门业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工程尾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某建设公司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某门业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某建设公司负担,并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某门业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