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平湖市某公司职工王某,于2024年9月14日15时30分左右,在公司车间内操作时,被滑落的板金砸到,导致左手受伤。诊断为左拇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公司只负责医药费,剩下一律不管。王X找到了文赢律师事务所工伤团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工伤维权。2024年11月18日经平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25年3月2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十级。
二、办案经过
1. 工伤认定阶段:梳理证据,确认工伤性质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王X整理了用工关系证明、事发现场工友证言、就医记录等核心证据,于2024年11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王X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明确伤残等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生效后,律师协助王X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平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5.10.2-12)。鉴定结论为 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核心计算依据。
3.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
结合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卓王X的工资水平以及实际伤情,律师核算出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七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8142元,并于2025年8月30日之前支付34071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34071元。
三、本调解书签订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劳动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文赢工伤团队在较短的时间内为王X争取到了合理的工伤赔偿。王X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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