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邓某经人介绍至某公司位于某自治区某市的某宾馆项目从事土建木工工作,并与案外人刘X、江X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期间,邓某按要求完成作业,2021年6月18日,被告杜X、王X及其他案外人在木匠增加、返工、补工汇总清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9日,某公司向邓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核算工资28.8万余元,如逾期未付,邓某讨薪途中的机票、住宿等费用均由某公司负责,该承诺书加盖某公司某工程管理中心印章。此后,某公司陆续支付23.8万余元,剩余5万余元迟迟未付。邓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劳务费5万元及逾期利息六千余元,并当庭追加杜X、王X为共同被告。庭审中,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表格,证明剩余未发金额确为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主张其将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从未与邓某订立劳务合同,强调合同相对性,该抗辩是否成立;第二,某公司否认《承诺书》上印章的真实性,主张印章非其公章,该承诺书是否对其发生效力;第三,杜X、王X作为在汇总表及承诺书上签字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邓某与某公司就涉案劳务进行了结算与付款,该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某公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抗辩不成立。针对印章真实性,法院依申请调取另案卷宗,查明某公司在(2022)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案中对同类《承诺书》及印章予以认可并达成调解,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杜X、王X系某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后果由某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邓某支付劳务费5万元及截至2025年5月21日的逾期利息六千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