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路X长期从事批发生意,被告陈某因受经济环境影响称资金紧张,遂自原告处赊购货物。货物交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一直未能给付,累计拖欠货款共计3.7万余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路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万余元,以及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某法院于202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起诉前及诉讼初期,原、被告双方未能就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通过梳理双方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证实了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事实,且被告在聊天中明确承认了尚未清偿货款的情况,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欠款金额的确认。原告主张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及实际交货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对欠款3.7万余元的事实无异议。第二,被告还款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履行期限。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以尽快挽回经济损失;而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表示当前确实面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清偿,恳请法院协调分期还款。因此,如何在确保原告债权安全、防止被告恶意逃废债的前提下,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出一个既具有约束力又具备可操作性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成为本案审理与调解的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及双方代理人的积极沟通与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路X、被告陈某一致确认案涉货款为3.7万余元;二、被告陈某自愿于2026年9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路X货款2万元;2026年10月至2026年12月于每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路X货款0.5万元;于2027年1月15日之前偿还原告路X货款0.2万余元,本案案涉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三、如被告陈某未按上述约定的任意一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路X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的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其他双方互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保全费三百余元,由原告路X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该调解方案,原告不仅确认了债权,还获得了加速到期条款的保障,有效化解了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