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4月,被告人赵XX接到00开头的电话询问是否需赚外快,后加入对方提供的微信群。同月26日,赵XX前往某省某县,在对方提供的宾馆内将其手机、手机银行、支付密码及绑定银行卡的某社交软件、某支付平台账号交由对方操作。同日,其名下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卡流入资金19.8万余元,对方转账给上家,其中包括诈骗王XX等10人的被骗钱款共计3.5万余元,赵XX获报酬五千余元。另查明,2021年9月,赵XX在某短视频平台看到租借账号获利消息,办理多张某银行卡绑定某支付平台并交由对方操作,期间卡内流入资金73.9万余元,获利六十元。2022年2月,赵XX将冻结在尾号为XXXX的某银行卡内的2.5万余元取出用于个人开支并注销。审理阶段,被告人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五千余元,预交罚金二千元,并向王XX等四名被害人退赔共计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赵XX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赵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预交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及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及法院经审查认为,赵XX虽已向四名被害人退赔损失,但其犯罪行为还造成六名被害人资金被骗无法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时,法院确认其无法说明的异常流水资金共计90.2万余元,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其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退赔等情节,最终决定不予采纳缓刑建议,但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XX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向他人提供手机、账号等帮助转移资金,数额达3.5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XX系从犯、坦白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五千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