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靳X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出租。2017年12月,某公司与靳X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XX代为支付租金及押金。2019年1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但李XX通过微信与靳X妻子朱某沟通续租事宜,并继续实际使用案涉房屋。此后,李XX多次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支付租金共计5万元。2022年7月,李XX搬出房屋。因剩余租金、物业费及采暖费未结清,靳X委托李斌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李XX支付剩余费用5.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李XX抗辩称其系某公司员工,承租房屋属职务行为,并非适格被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承租方是否为李XX个人。庭审中,李XX提交了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社保缴纳记录及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试图证明其支付租金及承租房屋均系代表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对此,李斌律师敏锐指出,2017年的租赁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且李XX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与朱某的微信沟通中,从未表明租赁主体为某公司,反而多次以个人名义承诺结清房租。李斌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职务行为”的抗辩,确立了事实租赁关系的相对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在原租期届满后,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多次向出租方表示续租,实际使用房屋并支付部分租金,期间并未表明租赁主体为某公司,直至搬出时才提及公司无法支付房租。因此,法院认定2019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承租方为李XX个人。经核算,该期间产生的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10.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靳X各项费用合计5.3万余元;驳回靳X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