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由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自2020年3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为支付货款,某集团公司将两张金额各为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两张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均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到期日均为2021年9月27日。因该两张汇票票据时效已过,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票据利益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应展示票据系统最新状态以核实持票情况,若非最终持票人则无权主张民事权益;同时,鉴于被告出现流动性资金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六个月的履行期限。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是否具备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资格;第二,在票据权利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返还票据利益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被告主要抗辩理由集中于对原告持票人身份的质疑,并试图以自身资金链紧张为由延缓债务履行。因此,法院需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确认其合法持票人身份,并依法界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及被告的履行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发,票据记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属于有效票据。原告提交的案涉商票、另案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其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材公司票据利益60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