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7月,何XX创立某公司,经营电商平台店铺运营业务。自2019年始,何XX、李X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司开展“刷单炒信”业务。公司设立资源对接部等四个部门,通过出资额确立提点比率。唐X主管资源对接部运营工作。该团伙组织人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向电商平台商家推广,吸纳商家下单。商家下单后,通过特定软件操作,由快递公司发送礼品单或空包完成物流轨迹,制造虚假销量及好评。经查,某公司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经审计,某公司实施该业务非法经营数额为4376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某公司及唐X等人犯非法经营罪。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案件定性,某公司及唐X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是虚假广告罪;二是犯罪数额认定,审计报告是否准确,是否应扣除合法业务部分;三是主从犯认定,唐X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否认定为从犯。唐娟律师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审计报告中资源对接部的数额含有合法部分,未予区分,应整体排除;唐X系受指使工作,不负责核心运营,且从2021年下半年才开始从事刷单业务,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及唐X等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未采纳虚假广告罪的辩护意见,并认为审计报告系专业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已排除合法收入,予以采纳。关于主从犯,法院认定何XX、李X系主犯;唐X等人虽担任部门负责人,但收益远小于何XX、李X,且受其指挥行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唐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