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许X受雇于同案人彭X,并伙同叶X及龙某、张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之某会所纠集多名卖淫人员向顾客提供卖淫服务。期间,许X担任会所总经理,根据指示负责会所全面管理;叶X担任会所楼面部长,负责管理服务员等工作。2020年11月27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9人,其中卖淫女子5人。2024年6月25日及27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某市某区将许X、叶X抓获归案。某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许X、叶X提起公诉,认为许X系主犯,叶X系从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许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是否应认定为主犯;二、叶X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发现的漏罪是否需要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针对焦点一,许X及其辩护人提出许X具有自首意愿,且受雇于人、不享有分红,应认定为从犯。法院经审查认为,许X虽辩称有自首意愿,但在被网上追逃后长达一个多月内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不认定自首。但现有证据显示许X并非会所实控人,无行政决策及人事财务权,仅领取工资及奖金,未参与分红,故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许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针对焦点二,叶X于2022年因诈骗罪被宣告缓刑,考验期至2023年8月结束。其组织卖淫行为发生在2020年,系漏罪,且发现时间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法院认为,该情形不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不应撤销缓刑,只需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叶X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二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叶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叶X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许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叶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