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唐娟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唐娟律师 在线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333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唐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通过深度挖掘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及对账单等关键证据,成功揭示案涉交易相对方实为案外人而非某公司。其严密的证据组织和专业的庭审辩论,有效切断了原告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帮助当事人胜诉,免除了不必要的债务承担,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诉称,其于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向某公司供应包装袋,货款共计3.6万余元。某公司收货后怠于支付,随后注销。原告遂起诉某公司股东陈某彪、陈XX,要求二人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两股东为被告。唐娟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两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经深入调查,唐娟律师发现案涉交易存在主体混同的疑点。原告曾就货款纠纷报警,并提供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等证据。唐娟律师仔细梳理证据后发现,原告实际是对接案外人吴X来及某皮具公司财务人员,遂制定针对性答辩策略,主张X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股东无需担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某公司。原告主张案外人吴X来系某公司合伙人,相关微信用户及签收人员均为某公司员工。唐娟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原告证据的瑕疵:首先,原告提供的微信群及聊天记录中,无人表明某公司身份,送货单亦无某公司公章或股东签字,签收人陈某、林X等与某公司无劳动或代理关系;其次,原告对账的微信用户自称某皮具公司财务,并明确要求后续用某皮具公司名字开单。为反驳原告主张,唐娟律师组织提交了某公司与案外人某皮具公司等主体的微信群记录及加工费支付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公司仅为加工方,实际交易相对方为案外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合意系原告与案外人吴X来协商达成,相关下单、签收、对账人员均无证据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关联。送货单记载形式无法明确某公司为交易相对方,且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仅为加工方,并非案涉交易相对方。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为案涉交易相对方,法院对其要求两被告承担债务的诉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原告承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唐娟律师
唐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唐娟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333
唐娟律师
14401201****1625 执业认证
  • 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 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50-1二楼
唐娟律师,自2017年4月开始执业,现为广东法引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经办的...
  • 151 1383 12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