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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艳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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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艳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通过梳理出库单签字、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及行政调查笔录等多重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上诉人关于“签字仅为现场管理”的抗辩。同时,清晰界定内部结算与外部债务的界限,向法庭充分阐明上诉人向案外人付款不能免除其对实际供货方的付款义务,最终成功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审原告)向王XX、冯X供应钢材,冯X在多份出库单上签字确认。某公司起诉要求王XX、冯X共同支付货款61万余元及逾期损失,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王XX、冯X为共同买受人,判决二人共同支付货款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万余元,驳回对某建设公司的诉求。冯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签字仅为现场管理,与某公司无买卖合意,且已向案外人支付50万元,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要求改判驳回某公司对其的诉求。何湘艳律师代理某公司参与二审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冯X是否属于案涉买卖合同共同买受人,应否承担共同付款及逾期利息责任;第二,冯X向案外人支付款项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某公司;第三,部分无冯X签字的6万余元出库单货款是否应由其共同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执法局笔录显示冯X自认包工包料,其本人签署多份出库单收货,与某公司微信对接供货事宜,钢材由冯X、王XX共同用于施工标段并共享货物利益,足以认定共同购买合意。冯X主张签字仅为收货,与微信记录、行政笔录等证据矛盾,不予采信。冯X向案外人转账50万元属于内部结算,并未支付给卖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不能免除其对某公司的付款义务。关于6万余元无冯X签字的货款,王XX作为共同买受人核对时未提异议,效力及于冯X。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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