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夏X于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在排发部门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夏X缴纳社会保险。自2023年7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直至2024年1月才予以发放。夏X一直在该岗位勤勉工作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某公司以公司亏损、经济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为由,通过公告方式解除了与夏X的劳动合同。经核算,夏X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七千余元。此外,某公司还拖欠夏X2024年2月、3月、4月的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夏X委托于启鲁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余元,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3万余元。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但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及时间认定;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具体计算标准;第三,某公司拖欠2024年2月至4月工资的事实认定及支付义务。
针对上述焦点,于启鲁律师指导夏X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公告、工资表流水、某银行交易明细等完整证据链。仲裁委审查认为,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裁决。实体方面,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合同,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关于拖欠工资,有加盖公司印章及代理人签字的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缺席裁决:一、确认夏X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5月31日终止;二、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余元;三、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X2024年2月、3月、4月工资共计2.3万余元。本案取得全面胜诉,夏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