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于启鲁律师代理夏X经济补偿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于启鲁律师 在线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于启鲁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于律师精准梳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解除公告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欠薪事实。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于律师提前预判程序走向,确保缺席裁决程序的顺利推进。最后,在法律适用上,于律师准确界定“公司亏损解除合同”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法定情形,为争取经济补偿金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额胜诉,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夏X于2021年4月入职某公司,在排发部门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夏X缴纳社会保险。自2023年7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直至2024年1月才予以发放。夏X一直在该岗位勤勉工作至2024年5月31日。此后,某公司以公司亏损、经济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为由,通过公告方式解除了与夏X的劳动合同。经核算,夏X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七千余元。此外,某公司还拖欠夏X2024年2月、3月、4月的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夏X委托于启鲁律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余元,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2.3万余元。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相关文书,但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及时间认定;第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具体计算标准;第三,某公司拖欠2024年2月至4月工资的事实认定及支付义务。

针对上述焦点,于启鲁律师指导夏X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公告、工资表流水、某银行交易明细等完整证据链。仲裁委审查认为,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裁决。实体方面,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合同,应视为协商一致解除,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关于拖欠工资,有加盖公司印章及代理人签字的工资表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缺席裁决:一、确认夏X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5月31日终止;二、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万余元;三、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X2024年2月、3月、4月工资共计2.3万余元。本案取得全面胜诉,夏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于启鲁律师
于启鲁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于启鲁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于启鲁律师
14305202****6337 执业认证
  •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滨江巴黎新城一期二栋
1986年湖南大学毕业,
  • 139 7356 05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