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蔡X(上诉人)与李X(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承租蔡X位于某小区的房屋,租期一年,租金每半年九千六百余元,并约定押金两千元。租赁期间,双方因物业费缴纳、房屋使用等问题产生纠纷。2025年4月,经某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关系。蔡X出具《申明》,确认收到李X物品丢失赔偿九百余元,并载明双方解除租赁事宜,今后“再无任何关系”。
此后,蔡X以李X根本违约、拖欠物业费、损坏房屋设施及物品为由诉至某法院,要求李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九千六百余元。一审中,某社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实调解时双方已就物业、壁挂炉损坏及物品等全部损失达成一致,即九百余元赔偿款加上未退的两千元押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达成概括赔偿合意,判决驳回蔡X全部诉求。蔡X不服,主张《申明》存在重大误解,并未放弃其他索赔权,遂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蔡X签署的《申明》中“再无任何关系”的表述,是否意味着其放弃了除九百余元物品赔偿外的其他全部索赔权利;李X是否还应当另行承担拖欠的物业费、房屋维修费及物品损坏等赔偿责任。蔡X上诉认为,该《申明》仅系退房手续及物品赔偿协议,一审以证人证言推翻书面证据属于采信违法;且其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并非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纠纷,经社区调解,蔡X出具《申明》确认收到九百余元赔偿款,并写明双方解除租赁事宜且“再无任何关系”,应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已于当日协商解除。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查明李X此前已交纳的房租、物业费等费用,结合前承租人李X甲未退的两千元押金等因素,李X实际支付的费用已超过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就损失赔偿再无争议并驳回蔡X诉求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