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北京某公司主张其为深圳某公司垫付员工工资39万余元、材料代购费21万余元、差旅费21万余元、装修费59万余元等共计213万余元。深圳某公司由金XX与詹X乙共同出资设立,后因股东分歧经法院调解解散。因逾期未成立清算组,金XX申请强制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组后,因未发现深圳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且人员下落不明,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北京某公司遂起诉股东詹X乙,要求其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上述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詹X乙抗辩称清算义务应由两股东共同承担,且公司账册由金XX控制,公司本身亦无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且属于不同法律关系,驳回其诉请。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詹X乙是否应当就北京某公司对深圳某公司的债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其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从而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侵权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詹X乙作为股东之一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故詹X乙不承担此种情形下的股东侵权责任。此外,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债权金额不能确定,且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一审认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