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范X、罗X等人组成“跑分”团队。被告人朱X在魏X指使下,提供名下三张银行卡接收涉电信诈骗资金,并按要求取现转账。经查,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分别为530万余元、502万余元、431万余元,取现207万余元、319万余元、192万余元,查实被害人柴X、温X、蒋X被骗资金共计11万余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XX在其弟张XX指使下,提供两张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取现转账,涉案资金流入110万余元、76万余元,取现25万余元、23万余元,查实被害人吴X、洪X、黄X被骗资金共计10万余元。两人于2023年3月被抓获,后主动退赔退赃14万元、9万余元。某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款项为犯罪所得;二、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三、量刑建议是否适当。朱X辩护人提出,朱X系受丈夫指使,主观不明知,部分被害人资金未查实流入其账户,且未获佣金,量刑过重。张XX辩护人提出,其主观无明知故意,供述应依法排除,系初犯偶犯且未获利,建议认定无罪。法院需综合评判两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交易异常程度及退赃情节,以准确定罪量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作为成年人,账户款项汇入及取现频次、数额明显异常,应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且经签字确认,非法证据排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赔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予以调整。最终判决:朱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张XX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依法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