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闫XX在伐木作业时,被王XX伐倒的树木砸伤,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闫XX遂起诉王XX、肖XX、肖XX、某公司及王XX,要求赔偿医疗费九千余元、伤残赔偿金16万余元等共计26万余元。一审法院查明,王XX等人按每吨四十元与王XX结算,再按每日二百元向闫XX支付工资。一审法院认定王XX等三人与王XX成立承揽关系,与闫XX成立雇佣关系。判决王XX承担50%责任,肖XX、肖XX各承担10%责任,闫XX自担30%责任,某公司与王XX不担责。王XX不服上诉,主张各方均为某公司雇员,公司应承担雇主或选任过错责任。成唐安律师代理某公司及王XX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一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二、一审认定王XX、肖XX、肖XX与王XX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与闫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正确;三、王XX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庭审程序合法,采纳庭审笔录内容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在事实认定方面,王XX、肖XX、肖XX自带工具伐树,自行决定劳动过程并按工作量结算报酬,且曾为案外人提供劳务,与王XX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特征。闫XX受该三人召集,按日领取固定工资,工资数额由该三人决定,与某公司及王XX无雇佣合意,一审认定雇佣关系正确。关于赔偿责任,因某公司、王XX与闫XX既无承揽也无雇佣关系,王XX亦未举证证明某公司与王XX存在过错,故其要求某公司与王XX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