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信息公司(原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道路标识、标牌、标线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某信息公司以劳务分包及材料代购方式,承包某科技公司承接的某市某区道路建设PPP项目标识标牌标线工程。合同详细约定了施工范围、内容、暂定总价232万余元、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及付款节点等。合同签订后,某信息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顺利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某信息公司陆续向某科技公司开具金额合计243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科技公司接收后均已进行税务抵扣。某科技公司陆续向某信息公司支付工程款146万余元。此后,因某科技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经多次催告无果,某信息公司遂委托成唐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某信息公司未提供结算单等具有结算性质的单据,发票无法证明实际施工量,且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拒绝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总价款如何确定以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科技公司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后期货款须凭多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资料及验收资料作为申请依据,某信息公司未提供上述材料,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供货金额。对此,成唐安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虽然双方未形成书面的结算报告,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某信息公司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申请付款的票据。某科技公司对高达243万余元的发票全部予以抵扣,该抵扣行为在法律上足以证明双方对工程总价款已达成确认。同时,某科技公司已实际接收并使用案涉工程,其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成唐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抵扣发票的行为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总价进行了确认,故认定原告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243万余元。扣减被告已付的146万余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万余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形成书面结算清单造成付款延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信息公司支付工程款9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