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XX陆续向周X借款。2024年6月1日,双方对借款进行核对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张XX尚欠周X借款53万余元,扣除其以实际所有的车辆抵偿部分后,尚欠19万余元。双方约定张XX于2024年8月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若未按期归还,则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19万余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并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主张权利的律师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2024年7月2日,张XX因资金周转需要又向周X借款30万元,周X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双方未对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等进行约定。后张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未果,周X遂委托陈滔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9万余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3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一是原告同时主张四倍LPR利息与5万元违约金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二是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三是原告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是否应当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XX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抗辩称违约金与利息总和已超过法定最高标准,不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借款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利息;且律师费仅对19万余元部分有约定,30万元部分未约定,不应全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于19万余元借款,被告对本金及按LPR四倍计息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总计超过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故对5万元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对于30万元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和期限,但原告于2024年7月4日催告后被告未还,应自次日(7月5日)起按LPR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对于律师费,因30万元部分未作约定,法院结合诉讼标的及合理性,酌定支持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归还原告周X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30万元,并分别按LPR四倍和LPR标准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