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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滔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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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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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首先,在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上,陈律师精准梳理法定继承关系,协助取得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夯实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这一难点,陈律师深入调查被告公司股权结构,准确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成功将唯一股东陈某乙纳入连带责任主体,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安全边际。最后,在庭前调解中,陈律师制定了分期收款与违约加速到期相结合的调解策略,既保障了被告的履行可行性,又通过设定严厉的违约条款和股东连带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化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陈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依法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庭前调解。案外人陈XX经营的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交安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某经营部以包工包料方式施工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护栏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某公司尚欠付工程款8.5万余元。经原告方多次催告,被告某公司迟迟未予支付。2025年7月11日,陈XX因病去世。因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其妻子殷XX与次子陈某己均自愿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放弃案涉债权的继承权。原告陈XX作为合法继承人,遂诉至法院。同时,原告查明被告陈XX系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主张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5万余元及三千余元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陈XX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前调解阶段,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其一,原告陈XX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案涉债权原权利人陈XX死亡后,需审查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以确认原告陈XX是否具备唯一且合法的债权人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其二,工程款的结算数额与利息起算点。双方需对已完工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明确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其三,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被告陈XX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唯一股东,需审查其是否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从而判定其是否依法应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确认尚欠工程款8.5万元,由被告某公司分三期支付: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10月30日前支付3万元,11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二、若被告某公司任一期违约,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陈XX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一千九百余元,由二被告在支付首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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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滔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宣传委员,自贡市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理工学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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