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2日,赵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汽车,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与何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X、袁某受伤。某交警大队认定赵X与何X负事故同等责任。何X受伤后多次在某卫生院及某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X委托胡艳华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3.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损失金额的认定及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某保险公司辩称已垫付1.7万余元,应予以扣除;对何X主张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提出异议;并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50%比例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胡艳华律师针对上述抗辩,组织提交了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器具购买发票等证据,证明各项损失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同时,针对责任比例,胡艳华律师指出何X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辅助器具费等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法院采纳了胡艳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何X共计13.1万余元;驳回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