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江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时,在起步过程中车辆右后轮与正要上车的乘客梁X右脚发生刮碰,造成梁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江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X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遂起诉江X、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共同赔偿10.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X在上车过程中被压伤,属于车外人员。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1万余元。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江X从事顺风车服务接单频次较高,改变了车辆非营运性质,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商业险免赔,判决江X个人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万余元。江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胡艳华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梁X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过度治疗;二是江X从事顺风车服务是否实质上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能否据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三是事故发生瞬间梁X的身份界定,其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诉人的核心主张。首先,法院认定梁X第二次住院诊断与第一次具有连贯性,结合车辆启动产生的外力作用,认定其继发性损害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费应予支持。其次,法院认为江X顺风车接单频率和收入水平未明显超出“自用”及顺路搭乘范畴,不足以证明车辆已转化为营运性质并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商业险免赔主张不成立。最后,法院确认梁X身体未完全进入车厢,面临危险与车外人员一致,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江门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偿梁X7.2万余元,江X无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