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冯X与施X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冯X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向施X及某公司转账,用于为施X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支付舞蹈报名费,合计7.5万余元。其中购车款及车险合计7万余元,舞蹈报名费五千元。车辆登记在施X名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冯X要求施X返还款项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施X偿还借款7万余元及舞蹈报名费五千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X主张借款证据不足,且款项性质为赠与,故判决驳回冯X的全部诉讼请求。冯X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冯X甲律师及胡艳华实习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施X返还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施X是否应当返还涉案赠与款7.5万余元。
冯X上诉主张,代为支付购车款及舞蹈报名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恋爱系为了结婚成家,大额金钱赠与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约,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施X继续占有该款项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应予返还。
施X辩称,涉案款项系冯X自愿赠与,且已交付完毕,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未约定附条件赠与,该款项亦不属于民间习俗的“彩礼”,不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双方恋爱共同生活三年多,期间钱款来往系共同生活使用,冯X无权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舞蹈报名费五千元,属于冯X为增进感情自愿支付的消费性赠与,不予支持返还。但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推定赠与方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赠与前提。冯X出资7万余元为施X购车,可视为期待结婚而赠与的大额款项。双方恋爱后分手,结婚目的未能达到,施X应当返还购车款。综合考虑案情、车辆金额及使用年限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二审法院酌情判定施X向冯X返还购车款4.9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施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X返还购车款及保险费共4.9万余元;驳回冯X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