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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华律师代理冯X赠与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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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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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艳华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胡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协助当事人调整诉讼策略,将一审的“民间借贷”主张纠正为“附条件赠与”,契合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在证据组织方面,胡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了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及公证书等新证据,虽部分未被采信,但充分证明了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状况及女方隐瞒新恋情的事实,强化了男方大额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心证。庭审中,胡律师围绕大额财物赠与的性质及公序良俗原则展开充分论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了4.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冯X与施X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冯X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向施X及某公司转账,用于为施X购买新能源汽车及支付舞蹈报名费,合计7.5万余元。其中购车款及车险合计7万余元,舞蹈报名费五千元。车辆登记在施X名下。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冯X要求施X返还款项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施X偿还借款7万余元及舞蹈报名费五千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X主张借款证据不足,且款项性质为赠与,故判决驳回冯X的全部诉讼请求。冯X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冯X甲律师及胡艳华实习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施X返还7.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施X是否应当返还涉案赠与款7.5万余元。

冯X上诉主张,代为支付购车款及舞蹈报名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恋爱系为了结婚成家,大额金钱赠与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约,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施X继续占有该款项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应予返还。

施X辩称,涉案款项系冯X自愿赠与,且已交付完毕,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未约定附条件赠与,该款项亦不属于民间习俗的“彩礼”,不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双方恋爱共同生活三年多,期间钱款来往系共同生活使用,冯X无权要求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舞蹈报名费五千元,属于冯X为增进感情自愿支付的消费性赠与,不予支持返还。但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推定赠与方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赠与前提。冯X出资7万余元为施X购车,可视为期待结婚而赠与的大额款项。双方恋爱后分手,结婚目的未能达到,施X应当返还购车款。综合考虑案情、车辆金额及使用年限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二审法院酌情判定施X向冯X返还购车款4.9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施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X返还购车款及保险费共4.9万余元;驳回冯X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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