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运输公司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39.8万余元。2020年9月,该公司司机李XX驾驶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某AXXXXX,在某高速某方向某公里处,与前方减速的黎某戊驾驶的某AXXXXX追尾,又与左侧车道刘某己驾驶的某AXXXXX刮擦,造成车辆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支付施救费1.2万余元,修车费17.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已理赔7.2万余元,但双方对剩余车损等产生争议,某运输公司遂委托闫宏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剩余车损4万余元及施救费1.2万余元等。审理中,经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评估,车辆损失金额为11.3万余元。另查明,案涉车辆已于2021年12月解除抵押,某运输公司取得完全所有权。
【争议焦点】
1.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已就车损达成赔偿协议并足额支付,仅同意赔偿气瓶维修费八千元,是否应予支持;2.施救费1.2万余元及评估费五千元是否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辩称定损金额已确认,原告自行维修扩大损失,且施救费过高、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提交了车辆估损单、转账支付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已按定损金额7.2万余元支付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剩余车辆损失4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辩解,因与实际损失差额较大且原告已起诉,不予采信。施救费1.2万余元符合基本事实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鉴定费系查清事实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运输公司车辆损失4万余元、施救费1.2万余元,共计5.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共计五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