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委托郑召君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置业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工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委托其他代理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上诉人作为木工班组实际施工人,承接案涉项目木工劳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尚有工程款未结清。一审仅判决两名个人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未判令总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款金额亦未完全支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增加工程款金额,判令其余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代理律师围绕违法分包法律后果、现场负责人签署补充协议效力、争议地下室计价标准、图纸变更增加工程量、总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过错责任等要点展开上诉说理,举证阐述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相关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对工程量、法律责任主体重新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工程存在多层违法分包,多份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签署的补充协议对应的增项工程款应当予以计入;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过错,且未举证证明工程款已经付清,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与总包尚未完成结算,欠付金额无法查清,故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利息标准按照 LPR 予以纠正调整。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 判令喻某某、徐XX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300678.73 元及相应利息; 3. 某建工集团公司、某劳务分包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 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胜败诉情况予以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