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委托郑召君律师作为代理人; 被告:何XX。
原、被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租金、违约金、维权费用承担等内容。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扣减已付款后尚欠租金 230031.34 元。经原告多次微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郑召君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提交租赁合同、结算单据、微信催收记录等全套证据,证明租赁事实、欠款金额以及持续催款的过程;考虑合同原违约金标准过高,主动申请调低违约金,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陈述。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出租义务,双方完成结算,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1. 判令何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赵XX支付租金 230031.34 元、违约金 46006.29 元; 2. 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何XX负担。若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