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时装公司、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从事服装面辅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21年2月28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被告某时装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衬布。原告按要求完成交货义务并开具了合计8.7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一般通过微信或电话下订单,货物通过快递交付。此后,原告工作人员滕XX、许XX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某时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苗XX催要货款。苗XX在微信中确认了对账明细,并表示资金存在困难,承诺尽快付款。然而,被告仅支付5万元,尚欠3.7万余元货款迟迟未付。经查,被告某时装公司成立于2018年,在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陈XX系该公司一人股东,后于2023年2月变更为两名股东。原告催要无果,遂委托嵇成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时装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被告陈XX作为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及对账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总货款为8.7万余元,扣除已付5万元,尚欠3.7万余元。被告未到庭抗辩,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XX在业务发生期间系一人股东,且未到庭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某时装公司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理应支付货款。结合催款情况,原告主张自2022年7月18日起算逾期利息合理有据。陈XX未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时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3.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陈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