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25日
案情简介
原告:唐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郭X父、董X,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郭X自由恋爱,订婚、举办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被告方给付大额彩XX、见面XX、上车下车XX、改口费、黄金饰品等各类财物。双方共同生活数月后分开。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合计返还各类XX金财物共计416000元,主张因给付彩XX家庭负债、生活困难。
三被告抗辩彩XX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婚XX开销,部分XX金属于赠与消费,不应全额返还。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转账凭证、病历、残疾证、村委会证明、消费流水、聊天记录等多组证据。原告举证证明彩XX给付事实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李X律师代表三被告进行抗辩,梳理各项款项性质,区分消费类开支与法定彩XX范围,提交消费流水、婚宴开支凭证,主张彩XX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部分款项属于人情赠与不应返还,同时对原告举证的负债事实提出质证异议。法庭对证据进行甄别认定,五金双方协商按35000元折价处理,被告一方个人被褥财产当庭自愿放弃。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郭X、郭X父、董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唐X彩XX款290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0元,原告负担945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825元。
判决理由
1. 男女双方举办婚XX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彩XX返还的法定情形。
2. 法院认定大XX、见面XX、端茶钱、上下车XX、改口费、五金折价属于彩XX范畴,女方给付男方改口费4000元予以扣减。
3. 综合彩XX总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本地习俗、经济情况,酌情确定返还金额,不支持原告全额返还416000元的诉求。
4. 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彩XX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消费,该抗辩不能全部采纳。被告自愿放弃个人被褥财产,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