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为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并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自行承担。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多份借条,用于归还对外欠款、网贷等用途,款项包含转账、代为清偿第三方债务等形式。双方后续经诉讼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以证据不足未确认案涉借贷关系,释X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债权债务。
后原告提起一审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合计 612500 元及对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内收支混同,仅认可两笔共计 38500 元借款,驳回其余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上诉人一方补充提交多组新证据:包含银行流水、信用卡账单汇总、套现交易记录、通话录音、证人出庭证言等,用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交付,说明部分资金属于代为清偿案外人债务,同时对对方提交转账流水进行质证,抗辩部分转账仅为信用卡过卡周转,不属于真实还款。
法庭对全部借条逐笔核查,对每一笔借款的交付事实、借贷合意、实际还款情况逐一甄别。对被告提出借条系受胁迫出具、部分款项由其亲属现金偿还、信用卡交付时已无额度等抗辩,因无有效证据支撑不予采信;对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不足以证实出借的部分款项予以剔除,结合录音中对方自认负债金额,综合认定真实出借本金,同时核算已归还的全部款项。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部分判决内容,予以改判:维持一审 1500 元本金判项;改判偿还 36700 元本金,按月利率 0.8% 自 2019 年 4 月 27 日计息;另行偿还本金 375512 元,自 2020 年 4 月 3 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收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合计 14652 元,由上诉人承担 4755 元,被上诉人承担 9897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