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驾驶人驾驶四轮电动车与步行受害人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涉案车辆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赔偿。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驶离现场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为由提出拒赔抗辩,同时对三期鉴定、医疗费、挂床、护理人数、误工费标准等多项赔偿项目均提出异议,各方争议较大。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驾驶人主观上不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不构成逃逸;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投保时已交付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拒赔抗辩未被采纳。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对原告各项损失逐项甄别认定,部分赔偿项目予以酌减,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剩余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
张文昌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围绕驶离现场免责、医疗费扣减、三期鉴定效力、护理及误工标准等全部争议点全面组织抗辩质证。细致梳理保险投保流程、病历材料与鉴定意见,针对各项赔偿损失逐一提出法律意见,推动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予以调低,最大限度帮助保险公司控制理赔赔付规模,维护委托人保险业务项下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