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某建筑施工企业(被告)承接工程项目,案外实际施工主体以个人名义向建材供应商(原告)采购混凝土建材。建材供应商与实际施工个人直接洽谈采购价格、供货事宜,一审陈述对接人为其中一名实际施工个人,二审陈述对接人为两名实际施工个人,自始至终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也未核验该两名个人是否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的采购授权文件。
建材按照指示运送至案涉建筑施工企业的中标项目工地,由实际施工人及工地现场人员签收,相关送货单据无建筑施工企业盖章确认;建材供应商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场签收人员系该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应实际施工人的请求,以公司账户向建材供应商进行多笔代付货款,其中部分代付资金系实际施工人先行转账至建筑施工企业账户后,再由建筑施工企业对外转出;同时建材供应商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案涉收款中还有一笔款项由第三方公司账户向建材供应商支付。
后续因剩余部分建材货款未结清,建材供应商以货物送至建筑企业承建工地、建筑企业对公转账付款、接收增值税发票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与建筑施工企业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剩余数万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采信建材供应商主张,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货款及逾期利息给付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二审上诉。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孙富强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改判:
1.撤销一审全部民事判决;
2.驳回建材供应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建材供应商承担。
案件对比:一审建筑企业败诉需承担数万元货款及利息;二审实现完全胜诉,建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孙富强律师
①建筑施工企业遭遇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外采购建材,材料供应商起诉建筑企业索要材料货款;
②仅有货物送至企业项目工地、企业实施过代付货款、接收发票行为,但企业从未直接与供应商洽谈采购、未签署采购合同、未授权案外人采购建材;
③一审已败诉,被判决承担材料款、逾期利息,需要二审上诉维权;
④建筑企业希望事前防控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对外采购引发的企业对外债务风险。
